关于对泗洪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确保广大群众有一个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50米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交通枢纽及附近50米范围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2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附近100米范围内;
(五)架空电力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
(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及附近100米范围内;
(八)公园、绿化地带及其他重点防火单位或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在禁止燃放地点外的城区其他区域范围内,从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五日)燃放烟花爆竹不受禁燃时间的限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内筒型组合烟花和礼花弹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品种,不得违反规定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分级与药量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
(一)小礼花类烟花爆竹:指燃放时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二)摩擦类烟花爆竹:指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主要包括拉炮类、擦火药头类、擦地炮类;
(三)烟雾类烟花爆竹:指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四)内筒型组合烟花:指全部为小礼花类产品组成的组合烟花;
(五)礼花弹类烟花爆竹:指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发射到高空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