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窃饭者与强奸犯:公平正义是吃瓜群众对法治的最高期待
近日,在江苏南京和浙江杭州,有两名大学生的遭遇,引发了吃瓜群众热议。
对于这位“偷外卖”的大学生,瓜众们呼吁“请放他一马,在他面前,我们都有罪”!
对于这位“强奸他人”的大学生,瓜众们却一致惊呼“为什么要放他一马”?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两人的处理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但为何会引发舆论场截然不同的反应?
01、大学生窃饭,有罪吗?
7月17日,某媒体报道称,从5月份开始,江苏南京某小区连续有外卖被偷,警察调查后发现,嫌疑人李某某有据可查的偷外卖行为就有10多次。
为了凸显这不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该媒体特意提到,李某某是一名知名大学本科生,正在准备考研,为了让他求学,家中3个姐姐都已辍学。
至此,一个寒门子弟刻苦求学,因生活所迫偷外卖,却被警察抓获的故事,展现在公众面前。
新闻一经公布,便引发舆论场一片哗然,甚至有人表示:在偷饭大学生面前,我们都有罪;还有人表示:大学生因为饥饿偷外卖,是整个社会的耻辱。

他们引用的经典故事是这样的:
一个美国老太太为了救自己饥饿的孙子偷了面包,被告上法庭,法官判处老太太10美元罚金。旁听席上一个男人掏出10美元,摘下帽子放进去,并要求在场的所有人为老太太支付50美分罚金,为自己的冷漠付费,以处罚自己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喂养孙子的城市。
按照他们的逻辑,“偷饭者”是个大学生,所以他偷别人的外卖没有错!
反而是, 顶风冒雨送外卖,却因外卖丢失,被投诉罚款的外卖小哥有错?!
反而是, 苦逼干了一天活,点份外卖还被偷走,饿着肚子的人有错?!
反而是, 因为查了几天监控,终于把窃贼找出来的警察有错?!

如果再让他们写下去,下一步是不是该写“这国怎、亏总民、定体问、停等民、西吃草”了?
就这样的圣母婊论调,竟然赢得了无数人的赞同,数千人打赏,数十万人点赞,上千万人阅读!

7月20日,南京雨花台警方发布通报,公布了此案的一些细节:
所谓的大学生, 实际是“大学毕业生” ,已经工作两年,有稳定收入。
所谓的知名大学, 实际是湖南衡阳某大学 。 据网友查证,可能是南华大学,非985、211,某媒体怕不是对知名大学有什么误解。

所谓的兄妹三人辍学供他读书, 实际是在家务工或外出打工,辍学≠贫穷。
最重要的是,偷外卖也不是因为穷,而是自己外卖被偷后,产生了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

但是话说出来,仅因偷了十几次外卖,就被采取刑事措施,是否恰当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盗窃十多次外卖的行为,被认定为涉嫌“盗窃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合理合法。后期,南京警方也根据家属的申请,进行了取保候审。
02、强奸犯悔过,留情吗?
在浙江杭州,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热议。
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但只是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强奸罪性质之恶劣,自然不需要赘述。当地警方及浙江大学的处理结果是否有错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网络流传的一份判决书,透露了本案的一些细节:
当时,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将其带至出租房,意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时,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犯罪。案发后,被害人联系努某某称,自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努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努某某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加之努某某存在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校大学生、认罪认罚等情况,当地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从司法程序、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当地司法机关的做法并无不妥。
7月21日,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对于浙江大学的回应,网友们并不买账:这算是回应了一个寂寞?
03、公平正义是吃瓜群众 对法治的最高期待
在这两起合理合法、程序规范地刑事案件重,人民群众有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南京的这起案件中,之前的舆论质疑,归根结底,在于媒体报道时存在信息错误。在“偷饭者”褪去“知名大学生、寒门子弟”的光环后,舆论发生了反转,“偷就是偷、贼就是贼”。如果“偷饭”真的饥饿之下的无奈之举,想必南京的警察绝不会无动于衷,必然会有人性化的执法方式。
在浙江的这起案件中,之所以存在舆论质疑,归根结底,在于无论是司法还是校规,都未对努某某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他的自由没有因为犯罪受到限制,他的文凭没有因违反校规被剥夺,他的人生更没有因此受到影响。可以想到的是,如果没有这场舆论风波,没多少人知道努某某是个强奸犯,只要换个城市、换个圈子,他的“快乐又回来了”!对于差点被强奸的那位女生,她的快乐还会回来吗?

不过,对于个别喜欢“云判案”的吃瓜群众们,看到“强奸案”,就一次字,杀!有时候死刑还不解气,还要恢复满清十大酷刑,至少也要“化学阉割”。这种情绪化粗暴式执法判案,显然也是不可取的。

作为吃瓜群众,我们要的公平正义,应当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标准来判断,在法治的轨道上思索案件的得与失。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有程序正义,有实体正义,更要有瓜众们可感受的公平正义,这才与新时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最高要求相符。
法律是严肃的,看似“冷酷无情”,从来不是干巴巴的,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尊重群众朴素情感和公平正义观,始终都应该是法律的底色和成色。
来源丨法律读库、南京公安、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