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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公安局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

泗洪网 - 泗洪新闻 - 2020-02-03

  泗洪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以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病毒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医疗防护用品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九、哄抢、抢夺、盗窃、诈骗、破坏、侵占疫情防控物资、设备的;

  十、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等方式,实施诈骗的;

  如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拨打110或12345举报。

  特此通告

  泗洪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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