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警方提醒您:如果身边有这种人,立即让他自首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 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 自首的通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8年1月以来,我县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主动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敦促、规劝工作,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且在逃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对拒不投案自首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司法机关将采取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惩处;对窝藏、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对主动举报、扭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或提供其藏匿线索属实的有功人员,以及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将给予奖励,并对检举揭发人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威胁、报复检举揭发人及其亲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投案、举报电话:
泗洪县公安局0527-88306070、110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0527-86222000
泗洪县人民法院0527-8627911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泗洪县公安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