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国土资源局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贯彻落实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上级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能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规范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并组织指导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负责规范全县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调处地质勘查活动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备案、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地勘立项上报及成果管理。 (八)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业设置方案,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查与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培育、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维护矿业秩序。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对外合作区块审核,审核矿产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编制和实施全县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制订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矿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全县测绘工作的行政措施,强化全县测绘宏观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全县测绘市场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管理测绘计量工作。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贯彻落实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上级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能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规范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并组织指导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负责规范全县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调处地质勘查活动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备案、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地勘立项上报及成果管理。 (八)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业设置方案,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查与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培育、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维护矿业秩序。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对外合作区块审核,审核矿产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编制和实施全县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制订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矿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全县测绘工作的行政措施,强化全县测绘宏观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全县测绘市场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管理测绘计量工作。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人事与科技外事科) 职能: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承担局主要工作的协调、督办和综合;组织开展综合和专题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负责县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劳资等管理;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科技人才的推荐、培养及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初审、报审工作;承办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拟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全系统离退休干部和职工工作。 负责拟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主任:张同佑 财务科 职能: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政策;负责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统一管理,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科长: 土地利用管理科 职能: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划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并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负责拟定执行土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工作;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中介组织;负责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科长: 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职能:编制并实施全县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矿山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拟订全县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参与具体项目、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调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承担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耕地保护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承办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上报、审查、汇总、报批工作;组织指导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论证、验收,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建设用地。 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科长:杨罗军 地政地籍科(测绘管理科) 职能:负责全县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工作和制定全县地籍管理技术指导方案;负责组织全县国土资源调查、统计以及数据库建设、管理、应用维护工作;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及变更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证书查验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承办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县土地农转用地籍审核工作;指导组织全县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测绘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测绘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和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县测绘资格的初审。负责全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依法管理全县测绘市场;依法报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地组织、个人来县测绘;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测绘案件;编制本县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审定行政区划面积;管理全县地籍测绘工作,制定地籍测绘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测绘标准化工作,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计量工作;负责全县测绘航空摄影、航空遥感的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全县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资料的利用;组织县内测绘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社会化服务。 科长:王健 法规监察科 职能:组织起草或审查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订立行政措施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工作;组织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检查。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依法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矿产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做好信访接待、复查、复核事项;负责违法案件的综合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拟订全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科长:王毅 地质矿产科(地质环境科) 职能: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编制和实施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指导全县地质环境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组织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初审和上报工作;组织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与地质景观资源。 负责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全县地质勘查工作,对在辖区内实施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制定地质勘查规划、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管理,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承担全县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指导地质资料馆藏业务。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拟定全县矿产资源发展战略;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备登记、统计;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表及矿产资源会集储量登记、统计;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的编制和矿产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的报批工作;核准停采或核销闭坑矿山矿产储量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延续、出让及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划定矿区范围,审核局委托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协助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研究,推广先进的矿产综合利用技术方法;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培育、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维护全县矿业秩序;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业权价款;负责全县矿山企业统计年报及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系统建设。 科长:时飞